执行新准则,“营业外收入”核算范围也变了发表时间:2021-10-16 13:51 所谓“新准则”,是指《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部分具体准则,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近几年进行了一定修改。而对于上述修改后的部分具体准则,统称为“新准则”。 “新准则”实施后,财务报表发生了相应变化,随之,部分会计科目核算范围也随之而变;比如“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现行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说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相比于之前规定的会计核算范围,现行“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范围则少了以下几个项目: 一、债务重组利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债务重组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益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而是代之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对于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因处置、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三、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之后按照规定结转“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正如上面所述,所谓“新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新准则”;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乃是并列的“兄弟”关系,并非“隶属”关系。相对应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范围要宽广得多,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