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01-25 15:57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的通知黔国税函[2014]91号颁布时间:2014-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该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这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再次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必将更有助于释放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力争做到零差错、零误区、零缺口,圆满完成总局和省局下达的绩效考核任务。二、进一步简化办税的方式方法从2014年起,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企业上一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或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办理优惠备案手续。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微微利企业的减免税附列资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一款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三、确保税收优惠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到位(一)加强宣传。要按照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6项内容和省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任务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省局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办税指南公布到贵州国税行业信息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大厅,并适时利用12366短信平台向小型微利企业宣传优惠政策,指导基层和纳税人用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二)加强辅导。各级国税机关一方面要做好税源管理人员及办税厅前台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管理和服务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务人员都熟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确保小型微利企业都知道如何申报、补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内外网站、纳税人例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12366热线及QQ群、办税大厅前台讲解等形式,做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解释和业务辅导工作,力争让纳税人尽快吃透政策精神,享受此项优惠。(三)加强跟踪。主管国税机关要通过加强对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信息监控以及对2014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日常跟踪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指导预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做好2014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及时兑现政策,尽快显现政策执行效应。加强201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列资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应通知企业调整年度纳税申报,并按有关税收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未享受的,要通过办税大厅、网上办税大厅、短信等渠道,告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补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四、加强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省局在年初已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列入绩效考核目标,对贯彻部署、政策宣传、优化管理方式、和督导落实等方面提出目标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方案、时间表、任务图,并于4月29日报告省局所得税处;要认真总结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和经验于5月26日之前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报告》以及宣传资料、工作记录截图等报送省局所得税处;要加强该项工作的过程管理,对每一环节的工作注意做好痕迹记录,为目标绩效考核提供依据。省局将加强该项工作的督导,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到各市州和企业了解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各市州工作完成质效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优惠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