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流程化,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各法人主体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有价证券以及其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在境内外所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资产收购、金融投资或其他类金融项目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是集团、各板块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企业项目投资流程、管理的基本操作规范及指导制度。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内部架构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和核心部门包括:董事局、投资论证委员会、总裁办、战略发展规划部、风险控制部、资产管理总公司、和财务管理总公司。
第五条 集团、集团各区域总裁办、集团各板块、集团业务部门等提出投资申请的单位为项目发起单位。项目发起单位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的不同阶段,成立项目管理小组或项目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董事局是投资方案的决策机构,在本办法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论证委员会在董事局授权的范围内对投资项目、投资方案等提出建议、作出最终审核意见。
第七条 各版块或区总裁办享有部分立项审批权、负责组建投资项目工作小组;集团总裁办根据董事局终审意见正式下达批复文件。
第八条 战略发展规划部是投资项目立项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立项评审、初步论证、终审的发起组织,投资项目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 风险控制部负责制定和解释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监督投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并向董事局负责。
第十条 资产管理总公司是投资项目实施及投后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及后续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总公司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的调度,定期核对账目,及时收取应获得的股利、利息及其他各项权益,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十二条 选择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二)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决策有据、执行有效、权责分明;
(三)遵循经济规律符合战略发展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态势良好,符合集团战略发展规划;
(四)谨慎投资原则,投资规模应当与投资主体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等相适应;
(五)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投资风险管控,重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四章 立项阶段
第十三条 投资立项是集团加强投资计划、预算控制、储备投资资源、启动投资程序而实施的重要管理措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核准的项目,不得投资。
第十四条项目发起人负责投资项目的资料整理、汇总以及立项前的调研工作,拟定《项目建议书》,提出投资立项申请,提交集团战略发展规划部组织审查、立项。
第十五条 立项审批
集团战略发展规划部负责立项审批工作。对投资项目立项按照投资规模及性质进行分类审批:
(一)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含)的与主营炼化有关的投资项目由各版块、区总裁办负责立项审批,报战略发展规划部备案;
(二)除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与主营炼化有关的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各类投资,均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部进行立项审批。
第五章 初步论证阶段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取得立项审批后,在战略发展规划部的指导、监督、协调下,投资项目所属板块、区总裁办组建的项目工作小组承担对项目深入调研、可行性论证等工作,撰写《项目投资方案》,上报集团战略发展规划部,申请项目初步论证。
第十七条 集团战略发展规划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项目投资方案》和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论证,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项目做出初步论证意见。初步论证意见同意投资的,战略发展部发起组织终审会,进行最终审核;经初步论证,不具备投资条件的,应暂缓投资或重新论证或终止投资的,上报董事局,由董事局作出决策。
第六章 终审决策阶段
第十八条 集团战略发展规划部负责发起组织投资项目终审会,由投资论证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投资论证委员会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做出评审决议。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的程序是否合规予以复核,并做出结论。
(一)对投资论证委员会评审通过,并且,风险控制部做出决策程序合规结论的项目,提交董事局批示,董事局批示可以投资后,下达总裁办予以实施;
(二)对投资论证委员会终审会议未通过的项目,或者,风险控制部做出决策程序不合规结论的项目,提交董事局审查批示,确定项目暂缓投资或重新论证或终止投资,总裁办按照董事局的指示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局关于投资项目的批示,均需经董事局主席亲自签署后方为有效。
第七章 投资项目实施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按月编制投资计划执行报告,并按规定时间上报集团审计部门、集团资产管理总公司和财务管理总公司;按季度将项目经营情况上报集团资产管理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一)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集团或政府部门备案、核准要求执行,控制项目总投资额;
(二)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投资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组织进行商务谈判、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等各项工作均需上报资产管理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退出均应报集团审批,由集团董事局研究并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集团资产管理总公司负责投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投后评价:
(一)在项目实施一年内(项目周期不足一年的在项目周期内)开展投资项目的后续跟踪,不定期对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投资效益等进行后续跟踪评价工作;
(二)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运营管理,并向集团定期汇报。
投后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八章 投资项目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依职责或者经授权参与项目投资决策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司内外发布、透露有关项目投资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配套规定、规则的,或者未尽管理职责的,均是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按照如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就相关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予以赔偿。集团工作人员违反公司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产管理总公司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做开除处理;涉及刑事案件的,将相关责任人员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立项程序私自开展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请示;
3、项目实际发生金额远超预算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4、因项目原因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被认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投资事项承担筹资、实施、运营、取得收益、风险控制的责任。各单位对投资项目可行性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与论证,确保项目论证准确,实施可行,并对项目的可行性结论负责。资产管理总公司在投后评价时,确认项目实施单位未能尽则管理或论证分析和决策失误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参与决策人员需做出书面说明予以解释澄清。如果资产管理总公司认为相关书面说明不能证明上述人员没有过错,可以直接向董事局提交书面汇报,由董事局就相关事项的后续处理做出批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投资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发生项目调整、主要条件变更、负责人变更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报集团备案或审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上述义务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投后评价,发现投资项目偏离投资预期或者出现投资失误的,应立即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检查及分析原因。如果检查发现投资失误系有关部门或人员失职或者渎职所致,均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战略发展规划部、资产管理总公司联合制定,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经董事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颁布前投资管理制度中与本办法冲突的部分同时废止。
投资决策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