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
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
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严格遵循上述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难以履行其担保责任。
四是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缺乏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的相关知识和培训,风险识别能力及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判断能力不足。
五是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在业务办理中随意性强。一方面缺乏一套较为完整的、结合实际并不断完善的企业评估评价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功能是对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企业领导人能力及信用记录、反担保措施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得出结论;另一方面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如应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即调查人员负责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对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对审核、审批结果负责;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后期监测、代偿、追偿,对监测、代偿失误、追偿不力负责等,不同岗位业务人员相互制约又责任分明。对具体业务应实行双人复核、分级审批、专业决策等,避免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发生道德风险。
六是反担保物价值较低或抵押手续不齐全,潜在操作风险大。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几乎都是无法给金融机构提供有效抵押物的客户。其担保物不易变现,或是担保物价值虽高,但无法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这使得抵押变现存在潜在风险。
七是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如:增加担保品种,优化担保品种组合;控制单一客户担保债务比例,控制单一行业担保债务比例;最大10家客户担保余额不能超过担保公司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存续期一年以上的担保余额不应超过全部担保余额的一定百分比等。然而目前的担保公司并没有意识到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一些担保公司对部分大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过大,远远突破了法定的正常比例,形成贷款担保的集中度风险,没能通过控制担保项目间的相关性和对总担保额进行适当分散来降低风险。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行对担保公司代偿“兜底”存在严重依赖心理,从而放松信贷管理。部分银行片面认为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的第二还款来源,即使企业无法清偿贷款,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损失兜底,从而放松了对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
二是对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缺乏整体把握。担保公司的业务协作银行往往不止一家,有的甚至还跨区域在异地与多家银行开展担保合作。由于银行间的竞争与信息封锁,各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缺乏整体把握,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难以准确判断,也未根据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变化对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评估,适时调整担保放大倍数。
三是对担保公司担保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合理。现阶段,商业银行一般根据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乘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担保放大倍数来计算担保公司的担保限额。这种方法存在较大弊端:一是在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财务报告反映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实,不能作为计算担保能力的基数,应进行调整;二是对不同资信等级的担保公司采用同一担保放大倍数,有可能夸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四是缺乏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银行与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后,往往缺乏后续的管理和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后续分析,缺乏对担保公司动态担保能力的检查和跟踪制度,使得贷款业务存在潜在风险。
强化担保贷款风险防控的思路与措施: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合作机构
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银行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在选择合作的机构时,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业绩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和管理混乱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
(二)多渠道收集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一家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往往涉及多家银行以及一家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因此应当建立统一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管理体系,责成具体部门,及时收集处理并在内部发布相关担保公司信息。
(三)密切关注担保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应当密切关注担保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及时识别担保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的行为,避免担保公司与关联企业相互串通、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发生。
(四)根据各担保公司实际情况科学核定担保限额
在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时,应关注担保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果担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很差,应调减其担保限额。
(六)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四是引导和督促担保公司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项准备金,确保其贷款风险补偿能力。
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是按期了解借款客户的经营情况的同时,重视对反担保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及时处理;二是增加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交流,加强对合作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对担保公司的动态担保能力要有相应的判断,由此来预测担保公司未来担保能力的变化。三是应根据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每年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