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对高管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员工的职业规划进程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的结合起来,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及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业绩及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专业技术性人才,特在公司内推行股份分配制度。
第二章,股份分配的范围
一、 股份分配包括公司所有的人员,差别在于股份配送或优惠比例不同,体现公平性,包容性及利益共享的文化。另考虑到管理成本及控股人实际利益,持股总人数应控制在不超过20人。
二、 实行股权代理制,被分配到股份的人员以下简称为股东,有5-10名核心股东,小股东必须委托这些人员实行法律上的股东权利,以提高决策效率及减少管理成本。
三、 公司核心股东即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中层干部),有一定的业绩目标,其目标可通过公司考核体糸中的考核办法来实现,同时他们当中一部分年薪制,通常在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超额,公司才为他们配给一定的股份,以稳定高管队伍。
四、 核心股东也可经董事会确认未担任中层干部的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
五、 公司的核心人员在本制度实施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六、 本制度实施时,公司员工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股东(股份持有人)权利
一、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 营;
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
五、 依法转让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八、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股东同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公司员工认缴的出资形式
一、 现金出资持股制
(一) 股份来源
1. 公司高管及中层干部现金持股。
2. 实际控制人赠与配送股份 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员按照员工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按照100%-5%的不同比例进行股权赠与配送。
3. 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获取 公司不想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按照职各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等优惠价格进行转让,完成买股与配送的过程。
(二)现金来源
1. 完全由员工自筹现金取得。
2. 由员工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认购股份。
3. 从公司的公益中划出一部分专项资金,无息贷给员工认购股份,然后从员工的薪资中定期扣回。
4. 也可以由支付的奖金进行代购,剩余的部分由员工拿现金认购。
二、 岗位分红不持股制
不投现金,不持股,在一定的岗位就有分红权,股权来源于实际控股人,让渡分红权。可根据其年薪,给予相应的分红。
三、 经营业绩换股制
(一) 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一个年度合理的业绩目标,在其达成该目标时,并在公司服务于一定年数后,公司授予其一定的股份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份。
(二) 股份来源:
1. 从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增资。2.由提取的奖励基金中从实际控制人处回购公司股份。
2. 此经营业绩,如果持续性在五年以上,可以对业绩股进行年年分红权,并且授予一定的证书。
第六章 员工基本要求
公司初创发行10,000,000份股,会随不同时期进行变化
级 别 | 股份 类型 | 股份数量 | 股份比例 | 工作 年限 | 持股代表 人数 共10人 |
董事、监事 | 普通股 | 40,000,000 | 60% | 0 | 3 |
高级管理层 | 普通股 | 30,000,000 | 15% | 1 | 2 |
主管级管理层 | 普通股 | 15,000,000 | 10% | 3 | 2 |
工程师及 普通管理层 | 普通股 | 1,000,000 | 10% | 5 | 2 |
普通员工 | 普通股 | 50,000 | 0.5% | 10 | 1 |
投资者A | 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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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B | 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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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实施步骤
一. 签订《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
二. 规定配送的股权只有分红权。
三. 规定在公司必须服务五年以上或完成一定业绩目标后,才能办理行权手续。
四.在服务期间未满十年发生离职或死亡或职务变更,股权自动失效,当年的分红在离职当年终止;满十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由公司回购。
五.为出资者及拥有股权发放《股权登记证书》,鼓励建立内部股权交易,为股权交易者变更登记提供方便。
六.红利分配时间为下一财年的上半年。
第八章 股权管理与薪资管理、绩效管理同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及运作,并由专门人员进行操作。
第九章 本管理规定初稿完成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